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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中共华容县委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 招商动态 |2016-11-24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招商责任和激励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县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集中区、沿江开发区和县城规划区。不在上述区域内的经县委、县政府集体决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投资兴业的民营企业、新型经济组织和个人。落户我县的央企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推动我县区域经济引导性的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且项目是经发改立项、环保审核和住建、规划、商务、工业园等相关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下同)以上或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用地政策

1.投资项目用地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相关的用地标准确定用地面积,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的程序出让、租赁等多种形式获得30-50年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一律实行招、拍、挂。对入园企业根据投资强度、亩平缴纳税收额、区位等特点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业用地优惠价格执行(工业园制订实施办法)。其他产业项目用地原则上是按成本价供地,所有土地出让金统一解缴国库后,土地收益和县级留成政府性基金可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3.公益性文化体育或其他公益事业用地可按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用地。

第五条:财税政策

1.对符合优惠条件且年缴纳税收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亩平税收额度的新进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四年内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形成县级财力的25%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

2.对符合优惠条件且年缴纳税收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亩平税收额度的新进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四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财力的50%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

3.对符合优惠条件且年缴纳税收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亩平税收额度的新进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形成县级财力的50%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

4.对原有企业一次性技术改造投资2000万元以上新增产能的,其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从技术改造完成投产后四年内)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

5.对所有招商引资二产业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开辟绿色通道,服务性收费按8000元/亩包干;对所有招商引资三产业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按10000元/亩包干,尽力降低企业成本。

第六条:服务政策

1.投资者办理项目申报、登记、征地、报建等手续,所涉县内有关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在投资方资料齐全的前提下7个工作日内办结;凡需报市级以上审批的,由相关县直单位全程领办,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好有关手续。

2.投资项目的考察、洽谈、签约由联系引进单位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核准、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由项目法人自己办理的事项除外)由项目落户地所在单位提供全程代办,县招商部门协办;项目开业营运后的协调服务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

3.项目落户后,技改、贴息贷款、节能减排等国家扶助项目的申报,由各相关部门搞好优质服务。

4.对招商项目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税务稽查等检查外,必须先到县优化办备案审查,由工业园派人陪同交叉检查,严禁各部门单独进厂检查,不准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并实行“首查警示免罚制”,即首次检查发现一般违规问题,只帮助整改,不作行政处罚。

5.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派驻优化经济环境特派员,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安派出所长挂牌服务制,为企业提供跟踪协调服务。

第七条:其他优惠政策。

1.对引进落户的项目,运作资本市场独立上市成功,且工商注册在本地、税收在本地缴纳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⑴主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⑵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的奖励100万元;⑶新三板上市的奖励50万元;⑷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上市的奖励20万元;⑸捆绑上市的企业其融资部分在我县投资的,由县政府按其投资比例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奖励。

2.品牌扶持奖励。对引进落户的项目获得“中国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等国家级品牌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10万元;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等省级品牌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仅限于企业用于品牌宣传。

3.对积极引进或创新专利技术在我县落户的招商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给予优先扶助,按县政府制定的专利技术奖励办法执行;对积极安置再就业的招商投资项目,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补贴。

4.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不含土地,下同)以上的工业项目,其他2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全国500强、世界500强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资金管理

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从当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政府性基金、财政预算等渠道筹集适量资金列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其中2000万元列为工业园集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由县财政局制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对企业的扶持奖励采取先进后补,先建后奖。

第九条:审批程序

1.企业、项目单位填写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2.由县国税局、地税局出示企业、项目单位当年纳税相关证明;

3.由县招商部门、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出具初审意见;

4.分管副县长审批;

5.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6.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7.县财政局负责完成奖励支付手续。

第十条: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职,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牵头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工作;县发改、商务、工信等部门制订好我县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县政务服务中心按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及时清理各项收费政策,严格按国家政策及时修订完善我县一费制表,让招商企业在宽松的环境中发展;县财政积极筹措落实奖励扶持资金,认真制订好资金管理办法,切实管好用好奖励扶持资金,以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第十一条:本规定相关内容如与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由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招商引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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